忙了一上午,终于把事情办完了,案情大致的经过是:一客户XXX分别于2006年8月9日和2006年8月25日与我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北京xx典当行(以下简称“典当行”)签定了当票号为NO:11110XXX、NO:11110XXX及其向对应的《机动车质押典当合同》,将其所有的“法拉利.摩德纳(车牌号为:京XXXX)”和“兰博基尼(车牌号为:京XXXX)”的机动车(以下简称“典当机动车”)质押典当给典当行,共取的当金X百万元整。截至到2007年4月2日,当户或其代理人多次向典当行办理了续当手续,并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了续当费和罚息。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当户应于2007年4月7日前办理赎当或续当,但由于当户的个人的原因,未如期办理赎当或续当。而请求典当行给予我一定的宽限期,典当行最终本着和谐的原则,同意当户的请求,未将“典当机动车”办理绝当。2007年6月10日,当户委托其代理人办理 “典当机动车”的续当手续,并缴纳了罚息及续当费共计X万元,将典当期限延长之2007年8月5日。然而,2007年8月5日到期后当户因资金困难,并未如期办理续当或赎当,典当行2007年9月1日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典当机动车”办理了绝当手续,并于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现当户不想其车辆被拍卖,特找到典当行想赎回其典当车辆。后经协商,典当行同意其在缴纳各类费用并赔偿因终止拍卖程序而产生的费用后办理续当和赎当手续。
咳,就此事,忙了一上午,出来几份法律文件,到现在还未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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